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