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震撼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戴盛豐 法定代理人戴盛豐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吳進發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