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4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7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