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一月九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一月九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01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
三、另觀諸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無論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後之規定,其文字俱未變動,不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問題,自應適用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以為裁定。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黃俊明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