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
押)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 律師被告甲○○
國民
押)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及同條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故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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