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5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   告  趙嘉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零
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9日
書記官黃惠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