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小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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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羅小字第388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訴訟代理人 朱家華
被 告 翁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翁石發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
陸佰貳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翁石發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