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9號
聲請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受處分人   趙敏豪
       陳柏諭
      WRIGHTDAMIENJOHN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北
秩字第150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於民國(
下同)108年1月23日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敏豪、陳柏諭、WRIGHTDAMIENJOHN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各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易以拘留
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
條第1項及第3項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趙敏豪、陳柏諭、WRIGHTDAMIEN
JOHN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各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3,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受處分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
度北秩字第150號裁定裁處各罰鍰3,000元,該裁定分別於
107年11月7日、107年11月20日確定,經聲請機關作成執
行通知書,於107年12月2日、107年12月6日、107年12
月3日分別寄存送達於受處分人趙敏豪、陳柏諭、WRIGHT
DAMIENJOHN。受處分人繳納罰鍰之期限應自各該合法送達
之翌日起10日內,即分別於107年12月23日、107年12月27
日、107年12月24日前完納,惟受處分人並未完納罰鍰等情
,有本院上開裁定、聲請機關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前案
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
受處分人分別應繳罰鍰3,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
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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