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53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袁瑞興
反訴被告即原告  王金柱
訴訟代理人    李振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被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將系爭土地分割共有物等語。
二、查該反訴為標的之系爭土地分割共有物法律關係與本訴之標
的排除侵害事件及反訴原告對本訴之防禦方法,均屬不相牽
連,按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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