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7號
原 告 陳玄 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