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洪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洪林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方洪林因殺人未遂、傷害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其所涉殺人未遂、傷害犯行,已據證人 趙緯清 、衛金玖證述在卷,並有被害人 鄧宏敦 、趙緯清之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照片數張等附卷可稽,復有西瓜刀1把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自承於案發前無固定住居所,有合理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其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其法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1月27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著自101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珮如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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