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一一四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福元 律師右再審原告與乙○○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壹佰伍拾伍萬壹仟肆佰貳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張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