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22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士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4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士豪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理由補充如下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劉士豪於警詢時固坦承有拿取被害人 林柏瀚 持有之輪胎25個,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以為是他人不要的廢輪胎等語。惟被告既自承係從事輪胎清運工作(見偵卷第7頁),則其對於輪胎清運實務上係先由委託清運者議定並通知受託業者至指定處所載運等情,知之甚詳,猶在未經詢問被害人或徵得其同意下,逕自搬運本案輪胎,主觀上對於本案輪胎為他人之物是否存有錯誤之情形,即有疑義。再者,被害人係從事汽車保養廠,一般情形均會將尚有經濟價值之「落地胎」放置於店旁以待出售或使用,且觀諸本案輪胎放置之位置乃緊鄰輪胎行之大門,其上亦尚存一定程度之胎紋,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應無誤認本案輪胎均係拋棄物或廢棄物之可能,則被告前開抗辯,即難採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並參酌其犯罪之手段、竊取物品之價值,暨被告於警詢自承具國中畢業學歷、從事輪胎清運、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被告竊得之輪胎25個,咸為其犯罪所得,然既經實際發還被害人,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3頁),則毋庸為沒收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4681號

  被   告 劉士豪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1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士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凌晨0時5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穩路輪胎有限公司外,徒手竊取 陳鼎銘 所管理並放置該公司側門口之輪胎25個(價值新臺幣6000元),得手後將之裝載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載離。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劉士豪於警詢時固坦承有拿取上開輪胎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我以為是別人不要的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陳鼎銘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監視器光碟1片及監視器照片等附卷可稽;復自監視器照片以觀,可見被告將輪胎載離之時間為凌晨0時許,衡情,本件若如被告所述,認為上開輪胎為可撿取之廢棄物,大可於白天詢問店家以取得同意,而非特意選在半夜將之載離,足認被告所辯顯不可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檢察官 劉 玉 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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