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7號上訴人 秦賀君
秦世民
王聯珮 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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