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德進
林辛金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寬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如附件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陳勝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110年度訴字第97號),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已由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110年度上訴字第941號)。則依前述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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