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祺文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蒳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昱 又
居嘉義縣○○鄉○○○○區○○○路0○0號被上訴人即被告熊大庄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被上訴人即被告波樂珼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侯嘉哲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不當,其餘均引用刑事案件之舉證、陳述及法律理由。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四、本件被上訴人 王昱又 、林淑芬、侯嘉哲被訴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109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已由本院駁回上訴在案(111年度上訴字第910號)。則依前述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唐照明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