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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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字第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受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