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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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呂楊月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 律師
趙政揚 律師
沈郁瑩 (即沈永哲、沈嘉修之繼承人)
沈政霖 (即沈永哲、沈嘉修之繼承人)
被告沈嘉修(即沈永哲之繼承人)(歿)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黃春華、沈郁瑩、沈政霖為被告沈嘉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嘉修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死亡,沈嘉修之繼承人為配偶黃春華以及子女沈郁瑩、沈政霖,有沈嘉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黃春華、沈郁瑩、沈政霖為被告沈嘉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