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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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呂楊月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 律師

趙政揚 律師

相對人 黃春華 (即 沈永哲沈嘉修 之繼承人)

沈郁瑩 (即沈永哲、沈嘉修之繼承人)

沈政霖 (即沈永哲、沈嘉修之繼承人)

被告沈嘉修(即沈永哲之繼承人)(歿)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黃春華、沈郁瑩、沈政霖為被告沈嘉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嘉修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死亡,沈嘉修之繼承人為配偶黃春華以及子女沈郁瑩、沈政霖,有沈嘉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黃春華、沈郁瑩、沈政霖為被告沈嘉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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