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63號

原告 黃科興

黃淑惠

黃瓊嬉

黃韻潔

前列黃科興、黃淑惠、黃瓊嬉、黃韻潔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宏斌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會款之金額定應繳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各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附表所示之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蔡佩珊

附表:【單位:新臺幣】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黃科興

225,000元

2,430元

黃淑惠

685,000元

7,490元

黃瓊嬉

635,000元

6,940元

黃韻潔

3,365,000元

34,363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