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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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63號
原告 黃科興
前列黃科興、黃淑惠、黃瓊嬉、黃韻潔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宏斌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會款之金額定應繳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各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附表所示之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蔡佩珊
附表:【單位:新臺幣】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黃科興
225,000元
2,430元
黃淑惠
685,000元
7,490元
黃瓊嬉
635,000元
6,940元
黃韻潔
3,365,000元
34,3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