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原交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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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原交簡字第1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宗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宗國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前因違背安全

駕駛案件,於民國104年5月間經本院以104年度士原交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詎被告竟不思悔悟,再為本次犯行。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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