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汝琮
訴訟代理人 徐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0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