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林家澤
被告 李燕輝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湖簡第3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
法官鄭欣怡
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秋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林家澤
被告 李燕輝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湖簡第3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
法官鄭欣怡
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