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35號聲請人 何佳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何佳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102年1月16日│13,139元│CS0000000││││││││││├──┼─────────┼─────────────┼──────┼──────┼──────┼──┤│002│何佳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102年2月26日│8,729元│C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