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2號原告 董春美 被告 周昭博 上列被告周昭博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楊祐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