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181號債權人 呂文進 (即 呂黃美幸 之繼承人)非訟代理人 路世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萬塗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呂黃美幸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呂黃美幸之繼承人有無為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請提出由全體繼承人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約定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此筆債權,否則應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請釋明利息自民國97年12月23日起算之依據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該裁定已於10
3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