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8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明樺業於民國102年9月16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死亡證明書各
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易字卷第89頁、第92頁、第105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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