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修
詹昆霖林明忠朱文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05號、102年度偵字第5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102年2月21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與明仁街口土地公廟之公共場所,查獲被告張哲修等四人以象棋為賭具,把玩俗稱之「象棋麻將」而賭博財物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4月1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523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該案中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0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經被告張哲修等四人供述明確,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266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哲修、詹昆霖、 林明志 、朱文賢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4月1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5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之象棋1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現金200元,係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張哲修等四人於偵查中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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