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惠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