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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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62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文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626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並就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部分增列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表一:

記載段落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事實及理由欄五、第1至2行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6405號、8278號、112年度偵字第556號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6405號、8278號、8556號、112年度偵字第1901號、9529號案件

附表二:

編號

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

被告申辦並提供之

電信公司及門號

以被告提供之門號申辦之蝦皮或7-11會員帳號

告訴人、

被害人

相關案號

76

112年度偵字第952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至3

海峽電信0000000000號

蝦皮帳號vng_eqcwb2

蕭伊淨

(告訴人)

  陳建軒

 (被害人)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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