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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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62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文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626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並就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部分增列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表一:
記載段落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事實及理由欄五、第1至2行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6405號、8278號、112年度偵字第556號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6405號、8278號、8556號、112年度偵字第1901號、9529號案件
附表二:
編號
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
被告申辦並提供之
電信公司及門號
以被告提供之門號申辦之蝦皮或7-11會員帳號
告訴人、
被害人
相關案號
76
112年度偵字第952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至3
海峽電信0000000000號
蝦皮帳號vng_eqcwb2
(告訴人)
(被害人)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