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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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五七號C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