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一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吳雄仁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戊○○己○○庚○○辛○○○丁○○右七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榮滄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