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6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育祥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育祥於民國113年1月6日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室門口,欲進入急診室至該醫院2樓探病,因違反該醫院公告之規定,遭該醫院保全員 胡景超 攔阻,隨後告訴人即保全員 姜昱丞 上前規勸時,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該醫院急診室門口,對告訴人及胡景超(胡景超未提告)辱罵「幹你娘,你在衝三小」、「不爽啦!你們頭殼裝屎」(臺語)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育祥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姜昱丞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民國113年8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24、2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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