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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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2號原告 劉晉致 被告 楊藍月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5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乃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江文玉法官許仁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