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21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瓊芳選任辯護人徐承蔭律師
何旻霏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27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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