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原告甲(代號AB000-A112365號、真實姓名及住所均
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林德鑫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