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貿鈞選任辯護人慶啓羣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勝智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鄭家旻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328號、113年度偵字第26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貿鈞、黃勝智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蕭貿鈞、黃勝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黃勝智前有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被告2人所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認被告2人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併酌以其等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對被告2人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6月21日訊問被告2人後,併審酌卷內全部事證,及聽取辯護人等之意見後,認被告2人所涉強盜罪,犯罪嫌疑仍然重大,被告2人所犯罪嫌為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刑度甚重,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依上開說明,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保等其他方式取代,應自113年8月27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林德鑫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