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林含笑 訴訟代理人 葉濟賢 被告 謝洪翠鳳
曾吳秀卿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江文玉法官許仁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