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003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成 之繼承人、 林氏 烏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成之繼承人、林氏烏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8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107年8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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