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 徐鳳卿 被告 詹前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