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叁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郵票費用新台幣(下同)四百六十二元、裁判費用一萬零二百七十二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在內,總計為一萬零八百三十六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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