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12年度司催字第140號聲請人 梁俊武 (即 梁煜堃 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1C-12DJU560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1C-12DJU561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1C-12DJU562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1C-12DJU563股票1100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A3320股票1451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48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109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83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198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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