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0號聲請人 傅旺熙 相對人 古梁添妹
古燕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古梁添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古燕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規定亦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苗簡字第83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判由「相對人古燕榮負擔五分之四,餘由相對人古梁添妹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明無誤。又本件經依職權函請相對人等就訴訟費用部分表示意見,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亦經本院查核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800元│收據編號:AA052453│├──────────┼────────┼─────────────┤│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280元│收據編號:AA052374│├──────────┼────────┼─────────────┤│合計│7,290元│均由聲請人墊付。│├──────────┴────────┴─────────────┤│說明:││1.第一審訴訟費用判由相對人古燕榮負擔五分之四,餘由相對人古梁添妹││負擔。││2.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合計為7,290元,相對人古燕榮、 古添妹 各應負擔之││部分計算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①相對人古燕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832元││(計算式:7,290元4/5=5,832元)││②相對人古梁添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58元││(計算式:7,290元1/5=1,45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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