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碧銀選任辯護人莊志剛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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