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4號附民原告 邱柏升 附民被告 陳燕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0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姚懿珊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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