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明漢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第十四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