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長信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8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月25日下午4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聲請人
同意相對人給付金額減為參拾參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
相對人
同意,並請求以聲請人之前所欠貨款拾參萬壹仟伍佰陸拾柒
元為抵銷。
聲請人
同意抵銷,本件相對人給付金額於抵銷後,所餘金額為貳拾
萬元。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洪慶同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98年7月15日前一次清償完畢。
二、聲請人願於民國98年7月15日前返還相對人先前所交付之生
鏽瑕疵之玻璃爪具,4爪42組、3爪2組、2爪18組、1爪
6組,合計68組。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 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