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5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55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6月25日上午10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参萬壹仟玖佰参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参萬参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外新臺幣壹拾玖
萬参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帳務資料、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
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授信
明細查詢單、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等
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吳雅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