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3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8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肆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北市○○區○○段3小段346地號土地:
126,000元(公告土地現值)×49平方公尺(占用面積)=6,17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