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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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78號原告 林真妤 被告順天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3日送達原告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依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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