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0年度港簡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元。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無適當之駕駛執照,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十三日
上午九時五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省道台十七線由南
往北行駛於外側車道,於途經指標八十四公里處(即雲林縣○○鄉○○路段)時
,竟疏未注意後方來車,突然向左駛入內側車道欲迴轉至南下車道,致同向行駛
於內側車道、由原告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營業曳引車因煞車不及,而追
撞被告所駕駛之上開車輛並撞及安全島,原告車輛因此事故而毀損,所受減少價
額之損害為二十六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則提起本訴。被告則以事故當時,伊係
行駛於內側車道,伊因欲向左迴轉而停在路口時,係原告自伊車後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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